阜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环罚字〔2014〕11号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德 详细地址:界首市田营镇循环经济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2月9-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脱硫吸附塔运行不正常,脱硫液循环泵停运,循环液加碱不及时,呈酸性。2.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将含铅的危险废物(废旧电瓶外壳)提供给无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界首市华鑫再生塑业有限公司)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两项合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文峰支行(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3110360292000368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月14日